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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县人民政府
关于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
丰政通〔2019〕4号
为有效治理城区停车难、停车乱问题,保障城市道路通畅和市民出行安全,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自2019年6月24日起,对城区车辆停放秩序依法进行整治规范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县公安局、城管局在城区相关路段和区域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,设置停车提示标志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撤除停车泊位和停车提示标志。
二、机动车应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,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、跨骑泊位,未按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,占用人行道、盲道和绿化带的车辆,均属违法停放。大型汽车、货车不得停放在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内。
三、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路沿石以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,两轮摩托车应在非机动车泊位内规范停放。未按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,占用车行道、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,均属违法停放。
四、县公安局、城管局、交通局将对违停行为开展联合执法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,对违法停放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拖移。
五、对拒绝、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
丰县人民政府
2019年6月22日